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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用担责吗?

2021-04-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某于2014325日入职某国际物流公司担任进口清关操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325日至2015324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续签了期限为2015325日至2018630日的劳动合同。2017829日,某国际物流公司以“赵某201728日起病休,经多次沟通,仍不能恢复上班,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至2017829日累计请病假已超过六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向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71.23元、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820.35元、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某区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后,某国际物流公司不同意支付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诉至某区法院。
  庭审还查明:赵某201686日生产,201728日起以“腰痛、腰椎盘突出、侧弯、骨骼螺旋退化”等为由连续病假至829日。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国际物流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71.23元,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替代工资2,820.35元,医疗补助费16,922.10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设置的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不被解雇的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并非无期限,这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赵某可享受医疗期为6个月,其累计病休已超过规定医疗期,某国际物流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国际物流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赵某一个月替代工资,同时根据《S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某国际物流公司还应支付赵某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病休超过规定医疗期,用人单位虽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而直接解除的,仍应全面履行劳动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