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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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温某于2010年6月入职S市某租车服务管理公司,担任服务代表一职。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9日期间,温某向公司申请了病假,并提交了相应的三张病假单。然而公司发现,这三张病假单是虚假的,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温某属于严重违纪,遂以此为由,解除了温某的劳动合同。温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某区仲裁委经审理后发现,温某提交的三张病假单,分别显示为“S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开具的2018年3月15日至3月28日、2018年3月29日至4月11日、2018年4月12日至4月25日的病假单。为了查清事实,某区仲裁委向瑞金医院发函调查。根据医院回函显示,该三张病假单并非医院出具,是不真实的。同时,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旷工累计2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因此,温某提交虚假病假单,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某区仲裁委作出了对温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瀛台律师论法】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亦有权要求员工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并有权对病假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本案中,因温某违反诚信原则,提交虚假病假单、虚构病假事实,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市场主体对诚信的需求日趋强烈。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规范,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