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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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案件回放】
为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X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X区某地的房屋实施征收。为此,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了《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朱先生的房屋正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经过X区人民政府测量、评估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朱先生不同意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多次向其协商,都被拒绝。朱先生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X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X区人民政府和朱先生就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X区人民政府便作出上述决定,遗漏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X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中,X区人民政府对朱先生房屋进行征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未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相应的补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有遗漏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