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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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杭州某开发部与X区XX村委会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某开发部取得杭州X区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2017年,X区政府发布公告,对上述两块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之后,该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被非法征收、拆除,且某开发部至今未得到X区政府给付的相应合理补偿。某开发部向X区政府书面申请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却被X区政府予以拒绝。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区政府向其给付相应的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区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最终,判决X区政府应向杭州某开发部给付相应合理的补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本案中,X区政府以某开发部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无法满足为由,对其征收土地进行非法征收、拆除,且拒绝给付相应的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有很多,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解决的话,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合理的补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