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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关联公司帮助投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公司与J公司及其他四家公司共同参加了某公开招标,该项目系政府财政采购项目,最终由J公司中标,而X公司则在初评阶段即因营业执照等多项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未进入详细评审。但J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J公司在本身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情况下,借用其关联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实现了中标目的。X公司认为金智公司已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某法院判决确认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刊登致歉声明。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中,X公司在初审即以出局,其已失去中标可能性,与本次中标结果并无实质利害关系,并非适格被告,故不能要求被告停止相应行为并要求致歉。且经某法院审理查明,J公司投标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不构成恶意串通,且该瑕疵不足以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司法实践中,一方投标人起诉其他投标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较少,以投标人与非投标人互相借用资源为由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则更为鲜见。与以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更多解决经营者身份确认问题不同,本案判决是在规范相应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解释立法目的、功能,首次以判决的方式明确了投标人与非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属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