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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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Y公司经过中央电视台授权,对于2012年《春晚》享有相关著作权。Y公司发现B网站对2012年《春晚》提供了实时转播行为,Y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因此状告B网站擅自播放春晚。Y公司称,其享有2012年Y公司春晚相关著作权,但B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对春晚提供了实时转播,侵犯了Y公司的著作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Y公司不仅享有涉案《春晚》的广播权,亦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权利。鉴于初始传播为“无线广播”的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故在B网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实施的上述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构成对Y公司广播权的侵犯。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通过互联网收看Y公司春晚直播,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并不陌生,这不仅只是一块屏幕的改变,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案的审理,对互联网实时转播Y公司春晚行为作出了评价,也对网络实时传播作品的定性、深层链接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