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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贼心不改,男子盗窃获刑半年!

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毕某失业之后,都没有稳定的工作,曾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于2019年刑罚执行完毕。然而就在今年的某日,毕某正在街上游荡,后毕某在步行街上看到行人谢某,谢某正在逛街,手机放在上衣的口袋内,于是毕某灵机一动,尾随谢某,趁谢某不备,从谢某的口袋中将谢某的手机偷走,并在二手手机店中将该手机售出获利。后毕某被警方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毕某犯盗窃罪,且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判处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而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故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应当重新做人,切勿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之罪,否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