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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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雷某在大学毕业后入职某保险公司,成为该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某日,雷某和客户邱某联系,邱某表示其欲将其新购买的车辆在雷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希望雷某能向其介绍保险产品。后经雷某的介绍,邱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约定保险费用共计五千元,且雷某将为邱某提供优惠,向其返利一千五百元。然而两日后,雷某将返利转账给邱某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应当转账的返利一千五百元错转两次,将三千元转至邱某的账户。后雷某要求邱某返还其多转账的一千五百元,但邱某表示拒绝。于是雷某将邱某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返还重复收到的转账,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邱某向雷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咨询,为其新购得的车辆购买保险,后邱某支付了保险费,且和雷某达成合意,雷某将返还返利一千五百元。然而由于雷某操作失误,进行了重复转账,故邱某获取第二次转账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利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财产应当给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