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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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以权谋私?官员被判刑十年!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县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是他退休前的最后一年,然而就在这一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朋友的生意伙伴,在饭局上,张某的朋友让张某在某份文件中“通融一下”,张某表示同意,并先后收受了人民币四十万元、美元六万元的财物。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被他人举报,后当地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某立案侦查,法院对张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对追缴的四十万元人民币、六万元美元进行依法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且根据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答应他人的请求,先后收受了人民币四十万元、美元六万元的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我国刑法上所规范的受贿罪。
【瀛台律师提醒】
受贿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