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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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与叶某是X区X街道村民。叶某购买了杜某位于该街道的一套老房子,同时支付了购房款,杜某将该房屋的相关证件交给叶某,但未办理过户。叶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房屋拆迁。叶某与X街道村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叶某选择D户型房屋1套及拆迁安置费17万元。之后,杜某就卖房事宜后悔,向叶某索要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二人产生纠纷。杜某将叶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叶某将该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返还杜某。
庭审中,杜某称未与叶某达成买卖协议,只是将房屋出租给叶某,且否认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随后,叶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证人证言、房屋补偿协议等证据。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中杜某的签字是其本人书写,杜某与叶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拆迁所得的补偿利益应归叶某所有。最终,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中,杜某将位于X街道的房屋卖给叶某,但未给叶某办理过户,之后得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悔将房屋卖给叶某,想让叶某将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返还自己。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是人生大事,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引发纠纷。如果遇到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