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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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潘某是徐某之母。2018年6月,徐某所在村庄改造搬迁,根据搬迁规定,村民可获得房屋租赁费及拆迁奖励。潘某之子徐某在未通知潘某的情况下领取了本属于潘某所有的房屋租赁及拆迁奖励,其所在村村委会出具两份证明,证实潘某按照规定应分得安置楼房90平方米,潘某拆迁前有三间房屋,在徐某处。潘某将儿子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徐某返还其拆迁租赁补助费及拆迁奖励。
庭审中,徐某认可了拆迁租赁补助费归潘某所有,并领取了三间房屋的拆迁奖励。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徐某返还潘某拆迁租赁补助费及拆迁奖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徐某同意将拆迁租赁补偿费归潘某所有,也认可三间房屋获得的拆迁奖励,也归潘某所有。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恩情似海深,人生莫忘父母恩,钱财是身外之物,骨肉亲情才是最宝贵的财富。随着新农村的建设,拆迁补偿款给村民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切勿在利益面前忘记父母养育之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