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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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林某和赵某经相亲机构认识,几个月之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但二人在结婚前没有进行深入的认识,于是二人的感情一般,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过多的交流。后林某认识了单位里的李女士,李女士年轻漂亮,获得了林某的芳心。林某想要和李女士发展婚外关系,于是林某带着李女士于2017年9月在某汽车品牌店刷卡购买某品牌豪车一辆,该购买合同由李女士和该店签署,但所使用的银行卡是林某所有的。后赵某发现了丈夫的账单上有如此巨额支出,于是将李女士告上法庭,并将自己的丈夫林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应返还构成款项给林某。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且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林某和赵某出于婚姻存续期间之内,但其为了和李女士发展婚外情关系,帮李女士支付购车款。但林某所使用的是其与赵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不得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应认定为无效。故李女士取得该购车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