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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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于1989年至2012年在某银矿从事井下岩工及碎矿破碎等工作,工作中接触矽尘,累计接触史达23年多。2012年5月,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012年9月,李某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后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矿公司对李某所患职业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经济补偿的支付等,这些都是显性的,还有一些不可预见的或者当时未发现的,如职业病的认定,这些同样受劳动法调整。
本案中,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四个月内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某银矿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在其他单位工作。因此,李某所患职业病应系其在某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故某银矿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与其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无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对劳动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