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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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S省森林火灾救援过程中,多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S省人民政府批准牺牲同志为烈士。当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就S省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S省烈士的品德和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B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经初步调查,B市检察院于7月24日立案,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7月31日,B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S省救火英雄的亲属可以就霍某发表侮辱烈士言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公告期满,30名救火英雄的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
8月30日,B市检察院依法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S省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B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
本案中,霍某主观上明知多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因参与森林救火牺牲,仍通过互联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其行为系对英雄烈士名誉的践踏,应承担法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