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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企业未经批准,就是非法占用土地?

2021-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吕某在村庄有个人独资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当地国有土地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吕某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有国有未利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吕某不服,便将其国土资源局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吕某在村庄拥有土地使用权,在合法土地上建设合法个人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且使用法律错误。后经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判决确认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中,吕某在村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权在该土地上建设个人企业,并没有非法占用村庄土地。而国土资源局在未调查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未遵循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处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