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镇政府违法拆除房屋,农民能起诉?

2021-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宋某是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一部分经过产权登记,一部分未经产权登记,办理有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活动。宋某在不知是何种征收项目情况下,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宋某一直与镇政府达成有效补偿安置协议。

镇政府在宋某未签订任何有效协议、未进行事先通知、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宋某房屋拆除,造成宋某屋内财物毁坏。宋某认为镇政府无权拆除其房屋,且无任何实体性依据,程序违法。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存在一定违法,故最终判决镇政府对宋某房屋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案中,镇政府在对宋某房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中存在一定违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当事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拆房屋,并毁坏屋内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