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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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孩子不愿和父亲共同生活,能变更抚养关系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2年,宋某和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之后,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小宋。然而随着宋某的工作愈加繁忙,缺少和家人的沟通,两人的感情面临危机,而此时罗某正烦恼于小宋的学习问题,故也没有及时处理双方的情感危机。2014年,双方的感情矛盾愈演愈烈,准备协议离婚,罗某认为小宋和宋某共同生活能够获得更优越的生活条件,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宋由宋某直接抚养。然而一年过后,罗某十分思念小宋,而宋某工作繁忙,也不能够时刻陪伴小宋,小宋也希望能和自己的妈妈共同生活。后罗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律师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宋由父亲宋某直接抚养,但是由于宋某工作繁忙,未能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且小宋当时已经十一岁,也有与母亲罗某共同生活的想法,故罗某向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离婚很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灵上的伤害,父母也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抚养能力,而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愿意随其生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