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和几位好友计划创业,于是他们几人设立了一家公司。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于是陈某表示欲增资五百万元。然而陈某手头资金,故没有足够的财产向公司缴纳出资款,于是,陈某为了验资,向贷款公司借款,后在验资完毕后就将款项转出。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该公司发现了陈某转出出资款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出资款和利息。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履行的出资义务后的次日就将资金转出,故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财产权利,故判决陈某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司返还出资款项及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且根据第两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陈某认缴了该公司的增资,但其在缴纳出资款后的次日,就将款项转出,故其行为属于抽回出资。陈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抽回出资的行为侵害公司了财产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的出资款属于公司财产,故股东抽逃资金构成了对公司财产的侵害。法律依法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