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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校道上滑倒,学校被判担责!

2021-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郭是某市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小学生。20211月的某天,小郭乘坐学校的校车到达学校,小郭下车向班级走去时经过操场。然而当天天气为大雪,学校的操场校道已经结冰,于是小郭走过操场校道时滑倒,导致其牙齿受损。后校医在校医务室对小郭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但校方未及时告知小郭的家长此事。放学回家后,小郭的家长才发现小郭的伤势,带小郭带到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经诊断为左牙冠折。后小郭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进行赔偿,郭某的家长表示该小学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小郭受伤的侵权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验小学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各项费用共计三万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郭在校道上行走时因道路结冰而滑倒,导致牙齿受损,但该小学并未将小郭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小郭的家长。故该小学在此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对小郭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意外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