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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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秦某是X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秦某承包村内12亩耕地。二年后,秦某承包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国土资源部门经勘测、调查,就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耕地上的小麦情况与秦某做了确认。但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秦某并未拿到小麦的补偿费。秦某向当地政府反映,政府称小麦补偿费已支付给秦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秦某要求村委会支付其小麦补偿费,未果。随后,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政府向其支付小麦补偿费。经法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将小麦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应将小麦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秦某。最终,法院判处当地政府向秦某支付相应的小麦补偿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中,秦某的承包地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费应由政府支付给秦某,而政府将小麦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其行为是不合法。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像上述案例中秦某的情形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