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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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省某市的陆先生在市里拥有一套合法房屋,之后,因城市发展需要陆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的拆除委托协议,约定该拆迁公司负责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陆先生与该市房屋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达一致,拆迁公司便派人将陆先生的房屋强拆。陆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房屋征收部门辩称陆先生的房屋为拆迁公司误拆,拆迁公司应对自己的强拆行为担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拆迁公司将陆先生房屋强制拆除并未给予补偿,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程序,更严重侵犯了陆先生的合法权益。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拆迁公司负责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陆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协商一致时,强制拆除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拆迁人如果在房屋拆迁中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