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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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祝某是某大学的大学生,在其快毕业的时候,由于学校的实习时长的要求,来到某城市寻找到了一份和自己专业对口的实习工作。但祝某并未找到合适的住房,于是其找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高级酒店,希望能够在酒店中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于是祝某和该酒店签订了合同,表示自己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将居住在此,并享受该酒店提供的餐食服务,且祝某支付了部分房费。三个月过后,祝某拖欠了剩余两个月的房费和餐费,且在该酒店要债时多次找借口拒绝归还。后该酒店将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未按时给付房费、服务费和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祝某在十日内向该酒店支付相关费用三万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合同法》失效后,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祝某和该酒店签订合同,由该酒店给祝某提供住宿、服务以及餐食和娱乐设施,而祝某应当按时给付相关费用。然而在合同到期后,祝某经酒店的催要仍然没有按时交付相关费用,于是该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二人的合同合法有效,故祝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千万不能在享受服务之后却“逃之夭夭”!拖欠服务费只是一时的,违约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