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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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日,包某和亲友喝完酒后感觉到身体不适,在休息了半小时之后,觉得恶心难忍,于是来到该小区附近的诊所就诊。诊所的医生听说了包某的症状后,认为包某是饮酒过量后导致的胃部不适,于是提出补充电解质治疗的方案。然而就在包某接受治疗的时候,其出现了休克的现象,之后该诊所采取抢救措施,并将包某转入市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包某于当日身亡。后包某的家属认为该诊所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要求该诊所进行赔偿。双方并未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故包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诊所的诊断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患者病情的预估性不足,且并未进行相关检测就提出治疗方案,故与包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后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该诊所需承担八万元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包某在酒后身体不适就诊,但该诊所在并没有进行相关身体检查时,就提出相关诊断方案,导致包某在输液时休克,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包某死亡的结果与该诊所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酌定该诊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过错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俗话说医者仁心,当医疗行为不规范的时候,不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