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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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9日晚,程某与他人饮酒后,明知汪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2时许,汪某驾驶的车辆被L市公安局执行民警发现。因不满民警现场例行检查,程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民警面部打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汪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某法院经审理,以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程某明知汪某已饮酒,仍指使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拒不配合检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七年。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警察的职业荣誉感,法律将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