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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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电力公司是当地的重点排污单位,在建设初期,落实了各项环评要求,排放达标,经环评验收合格。但是环保设施需要大量且长期的投入,故该电力公司近年来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该地生态化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抽查,多次抽查到该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超标排放污染物。且该公司并未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的运行情况。于是当地的生态文化服务中心将该电力公司诉至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综合当地污染情况以及该电力公司的排污情况,最终判决该电力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一千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且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案中,该电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且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以及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且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绿色原则”,故法院综合案件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规定并不只是形式上的喊喊口号,而是要将其落实到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