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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未经允许在群里公布个人信息,违法吗?

2021-04-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兰某与洪某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20208月,洪某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兰某,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兰某为“下三滥”,还将兰某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兰某笔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兰某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兰某起诉称,洪某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其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洪某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洪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法院判决洪某停止对兰某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兰某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洪某还须赔偿兰某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兰某的名誉权;二是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洪某的隐私权。

洪某与兰某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有分歧,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兰某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兰某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兰某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洪某选择公布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故构成对兰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瀛台律师提醒】

20211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