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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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不久前,甲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获得拆迁资格。X市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拆迁范围、期限、评估机构等。吴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对吴某的房屋进行估价,由于吴某对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有异议,且要求产权调换,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甲公司申请X市建设局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之后,X市建设局依据乙公司的评估价格对甲公司与吴某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吴某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并未经过吴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评估。甲公司与吴某对房屋拆迁事宜未达一致意见时,X市建设局在行政裁决中以拆迁单位单方面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而不是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评估单位。最终,法院认定X市建设局作出的裁决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X市建设局在裁决吴某与甲公司的拆迁纠纷时,未允许吴某对争议问题予以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该裁决也未将调换给吴某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予以明确表述,使得拆迁补偿的裁决内容无法执行。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价格的评估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上述案例中,被拆迁人未能参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违反法规的规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拆迁过程中,都应让被拆迁人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