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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母亲与儿子分开生活,房屋拆迁按一户补偿?

2021-04-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婆婆有两个儿子,现在都已分家生活。2018年,所在地进行拆迁改造,区人民政府进行张贴公告,李婆婆作为被拆迁户,被列入安置名单。同年7月,李婆婆与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李婆婆被征收拆除砖木结构房屋93.23平方米。之后,政府确定了补偿款项,列明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补偿李婆婆被拆迁房屋。李婆婆接到抽签选房通知后,到达现场,政府工作人员以李婆婆应同其一个儿子一户,不能单独分户安置为由,不同意其抽签选房,拒绝履行安置协议,李婆婆不服,将区政府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婆婆作为村集体成员,拥有合法房屋,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作为集体成员的权利。在房屋被行政拆迁时,李婆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最终判决区政府应按同等村民资格安置的安置标准,给予李婆婆安置房屋。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李婆婆已与两个儿子分开生活,具有独立拆迁资格,李婆婆在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协议,拒绝给予李婆婆房屋补偿,是违约行为,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遇到拆迁时,家庭人口多的可以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每一位集体成员都能得到。如果集体成员补偿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