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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游泳时突发急病,游泳馆是否担责?

2021-04-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日,刘奶奶来到某游泳馆游泳,然而就在游泳过程中,刘奶奶突发急病,在水中抽搐。该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刘奶奶在水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将刘奶奶救回岸上,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刘奶奶在医院进行抢救,后由于呼吸衰竭去世。后刘奶奶的亲属向该游泳馆进行索赔,要求其承担刘奶奶去世所造成的损失,但该游泳馆表示了拒绝。于是刘奶奶的亲属以其该游泳馆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游泳馆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有资质的救生员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了施救,且刘奶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其自身急病导致,故法院判决该游泳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刘奶奶在某游泳馆内游泳,突发急病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庭审过程中,游泳馆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馆内工作人员进行了及时施救,且刘奶奶的死亡原因与该游泳馆提供的服务并无之间关联。故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游泳馆对刘奶奶已尽到了及时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了刘奶奶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此类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够无限制的扩展,以免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