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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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十七岁的少年小明下班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然而就在下班路上,意外发生了。章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从道路边转弯经过,没有注意到直行的小明,于是二者发生了碰撞,小明当场从电动车中飞出,后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当地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应当由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小明将章某及章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就赔偿款中小明的误工费进行抗辩,保险公司表示,在案发时,小明是未成年,故不应将误工费计算在内。后法院查明,小明虽未年满十八周岁,但其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的劳动收入,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十六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在《侵权责任法》失效之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小明驾驶的电动车与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故将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提出了拒绝赔偿误工费的抗辩,但小明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且收入合法,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