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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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案件回放】
郑某在XX村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有房屋。2018年10月,当地政府口头告知郑某,郑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搬离并拆除。郑某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同年12月,政府对郑某的房屋进行拆除。郑某不同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政府辩称郑某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房屋即便为违法建筑,对其处罚也需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允许对其房屋进行拆除,该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郑某的房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被政府认定为违建,但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房屋为违法建筑,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处罚,事先作出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及要求。若像上述案例中,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拆除,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