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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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某食品加工公司遭到起诉,然而该公司为了推迟诉讼时间,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该公司真实营业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审查过程中,法院认为该食品加工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故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后该公司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又遭到起诉,于是该公司继续提起管辖权异议,以此进行拖延。后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故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该食品加工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食品加工公司为了拖延诉讼进度,采取了提请管辖异议的方式,但在法院作出裁定后,该公司然而对于其他案件提起管辖异议。该食品加工公司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滥用诉权,扰乱了民事审判进程,故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制裁。
【瀛台律师提醒】
管辖权异议本应给民事审判带来便利,但切不可将异议的提起作为拖延诉讼的一种方式,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