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是某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公司内从事财务工作。2020年,吴某希望增加自己的收入,于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并将发票计入公司的财务报告之中。自2020年1月至6月,吴某先后虚开了十余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人民币一百万余元。后公司工作人员核查账目,发现此事,于是吴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值合计人民币一百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后法院当庭判决吴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吴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财务工作者,其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值合计人民币一百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为了谋取私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去进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