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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当事人、事发地均不在我国境内,能由我国法院管辖吗?

2021-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921日起,C国籍船舶“XX3”(“TU RU BONG 3”)轮根据与案外人先锋事业所之间的租船合同,作为捕捞作业渔船的辅助船,在C国半岛东部海域从事捕鱼加工作业。2015101日,C国籍船舶“XX3”(“TU RU BONG 3”)轮“XX3”轮抛下了海锚,停泊于东经131°31.26′,北纬39°12.56′,在船艏船艉显示停泊灯和捕鱼信号灯,并为吸引鱿鱼,打开了12个工作灯。在大约北京时间0055时,与H国籍货船“海霓”轮相撞。其后,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纠纷协商不成,于2017320日达成管辖权协议,约定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所产生的或与该碰撞事故有关的一切纠纷交由S市海事法院管辖。

某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海霓”轮应承担本起事故80%的责任,“XX3”轮应承担20%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原、被告均系外国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签订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本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未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的规定,S市海事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S市海事法院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有关规定是调整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同时,本案应当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确定涉案双方船舶应当遵守的航行规则。根据事发当时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碰撞事故发生地也非我国境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我国境内,但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签订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S市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当事人诉讼后又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海事侵权纠纷中协议选择法律适用,无论是从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法律效果以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来讲,都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