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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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申请人臧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再婚夫妻,臧某婚前育有一子,王某无子女。臧某称,王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臧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王某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臧某提交了王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王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臧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某法院经审理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臧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臧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某法院发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
【瀛台律师提醒】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把“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成为人们安全、温暖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