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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新生儿不足一岁,无情丈夫起诉离婚遭驳回!

2021-04-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周某和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发展恋爱关系,并在三个月内火速“闪婚”。2017年,朱某怀孕了,然而就在朱某怀孕期间,周某就经常夜不归宿,流连于各种娱乐场所。朱某因此事经常和周某发生争吵,然而周某却变本加厉,还认识了一位苏小姐,和其发展同居关系。朱某虽然知道此事,但是正在怀孕的她不愿意和周某多加沟通,只是默默忍耐。后朱某诞下一女,正在老家坐月子,然而就在此时,急不可耐的周某希望可以和苏小姐组建新的家庭,于是提起了离婚诉讼。后法院经审查,发现周某的妻子朱某在立案时分娩后不足一年,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婚姻法》失效之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的妻子诞下一女,尚在分娩后一年之内,然而在此期间,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以内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诉裁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妇女权利,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