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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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与已婚男同居,分手后要求男方返还欠款?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和黄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校园中有一段甜蜜的恋爱经历,但自毕业分手后就少有联系。几年过后,在同学聚会上重逢的他们旧情复燃,但此时,郭某已经是一名有妇之夫,黄某见郭某如今创业成功,故明知道郭某有家室还与其发展同居关系。但不久后,郭某的妻子发现了二人的关系,要求二人分手,但黄某仍然纠缠郭某。郭某为了摆脱黄某的纠缠,无奈之下,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借条打发黄某。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返还两万元的借款,但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郑某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故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黄某要求郭某返还借款两万元,但黄某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只提交了欠条,并未证明自己借钱给郭某的事实,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故黄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交往时都应当慎重考虑,不应当因为一时的快感,走上一条错误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