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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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严某失业后,缺乏收入来源,使用信用卡套现满足自己的日常开销。但严某恶意套现之后却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还款,于是严某联系了其好友丁某帮其“养卡”。丁某将现金转入严某的信用卡,让严某信用卡账户的额度恢复,之后丁某使用自己名下的“poss机”,假造一笔虚拟的消费,让严某使用该机器进行消费,后丁某取出现金。严某通过此种方法,将自己信用卡的账单延长至下个月归还。后由于严某的信用卡出现问题,被银行锁定账户,故丁某无法将严某虚假消费后的款项取出,故严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欠款三万元。后严某没有按期转账给丁某,丁某遂将严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严某应返还丁某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应当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严某没有财产返还信用卡债务,于是其串通丁某进行“养卡”,但后该卡被银行锁定账户,故无法进行转账,后严某出具欠条给丁某。但两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所订立,故该合同无效。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信用卡确实给很多人带来了提前消费的乐趣,但是消费应当在自己能够承受的限度内进行,以免让自己陷入经济纠纷,从而做出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