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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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案件回放】
戴某和钱某原系男女朋友,2019年7月,钱某提出分手,戴某不同意,萌生出先杀钱某闺蜜刘某再自杀来报复钱某的念头。于是,戴某购买了自杀药物。
2019年9月,戴某携带菜刀和自杀药物到达钱某和闺蜜刘某的住所,用之前配好的钥匙进入所住房间。钱某和刘某下班回家后发现房门开着,便打电话给房东。戴某突然从屋内走出,钱某和刘某见是戴某便进入屋内,戴某趁二人不备时,持刀对二人进行砍杀,房东发现后报警。戴某在屋内服下自杀药物企图自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戴某、钱某和刘某送医急救,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钱某受轻伤。之后,戴某被控制到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戴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伤,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戴某不能理性处理感情问题,出于报复心理,对无辜人员实施犯罪,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