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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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贾某和朋友到沈某饭店用餐,从饭店准备外出时,沈某在门口铺的地摊翘起将其绊倒,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7天消费8000元,卧床3个月,为此误工4个月。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便将沈某起诉至法院。贾某认为沈某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中,沈某称在饭店门口铺设地毯符合社会常理。贾某当天穿着拖鞋,雨天路滑,且右手举着伞,左手打着电话,导致摔倒受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在接受贾某等人的消费时,也应对贾某等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沈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贾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贾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下雨天路滑,应在走过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还是穿着拖鞋、打电话将其置于危险之中,对其造成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沈某赔偿贾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9000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贾某和朋友去沈某饭店用餐当天下雨,且贾某穿着拖鞋,用餐后准备外出时,右手举伞、左手打着电话,伞遮住了自己的视线。因此,导致摔倒受伤。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警示标识。作为经营者店内应做好警示标识布置,尤其是恶劣天气,放置小心地滑等标识,时刻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