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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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范某是X市X村人,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范某在内的部分村庄里的房屋。2016年,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范某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在一个月后对范某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某收到后,认为该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相关部门认为,范某存在抢建的情形,且房屋并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范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对范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为596.9平方米,相关部门仅对该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楼房”进行认定,并作出补偿决定,未对该房屋其他建设情况是否给予补偿进行认定,而且认定事项中关于其他建设的表述,没有事实证据,显属错误。因此,法院最终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范某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于2013年底作出,而范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在先,并不存在抢建的情形和过错。范某之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因是市政府出于各种管理的目的造成的,范某不负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可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抢建等,否则被征收人得不到相应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