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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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案件回放】
吕先生是北京市X区X村村民,1998年因X区规划建设,北京市政府出台《建设征地的批复》,将X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吕先生作为被征收对象至今没获得赔偿。2020年6月,吕先生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10月,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送达了答复意见,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此,吕先生就该答复意见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却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称该答复意见属于信访答复,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吕先生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政府撤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区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吕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吕先生向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提交的申请为《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事项及内容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无信访的要求和内容,被诉复议决定认为答复意见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缺乏事实依据。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在面临与上述案例相似情形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正确的法律程序,实现本属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补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