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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上门女婿可分得征地补偿款?

2021-04-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与赵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且陈某入赘赵某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赵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陈某及其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陈某及其子女便将村小组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赵某结婚后,户口已迁入赵某所在的村小组,且陈某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故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的子女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的能力,且其出生后户籍随父母登记在赵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处,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依法判处赵某所在的村小组应支付陈某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4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本案中,陈某的户口已迁入赵某的村组织,且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两个条件,满足上门女婿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原则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谁就有权分得补偿款,但也有例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