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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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刻录光盘也犯罪?一男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一位高中教师,喜欢看电影,爱好刻录光盘。某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称张某在家中出售盗版光盘,后当地工商和公安部门前往调查,执法人员搜查除了五千余张光盘,内容为当时院线热播的电影和电视台播放的剧集,同时,执法人员还在张某家中搜查出五千余张还未来得及刻录的空白光盘。后张某承认自己从市场购入空白光盘,然后刻录一些热门电影和电视剧,直接销售给租赁影碟的店铺。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用于生产盗版影视作品的全部设备。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过电影、电视剧版权人的许可,私下刻录发行盗版影视作品,复制数量多达五千余张,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创作不易,我们应当对著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