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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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系河南省X县XX乡XX村的村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2019年6月,因改造该房屋被列入改造范围。X县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发布任何公告、未与金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该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金某认为X县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且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县政府强制拆除金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X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金某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过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系X县XX乡XX村的集体土地,X县政府提供的X县规划局的复函不足以证明金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另外,X县政府拆除金某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鉴于X县政府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金某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上述涉案房屋并不属违建。X县政府强拆金某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违法建筑是指不按照规定盖的房子,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像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等都属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