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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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T公司与K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T公司违约,K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K公司以T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分行兑付保函。T公司提起诉讼,称双方已经通过会议纪要修改了合同,K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请求止付保函。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T公司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法院审查基础合同仅限于受益人是否存在明知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存在违约事实或其他付款到期事实,仍然滥用索赔权恶意索赔的情形。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修改合同的会议纪要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在基础合同中保函条款约定的性质、支付条件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受益人按银行出具保函时的条件提出索付,不构成保函欺诈,应按“先赔付、后争议”规则兑付保函。故本案中K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构成欺诈。
【瀛台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充分的尊重了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交易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