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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追求不成大打出手,寻衅滋事获刑拘役!

2021-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是某单位的文书,由于其气质文静,长相美丽,受到单位很多人的欢迎,林某也不例外。林某是该单位的经理秘书,其在一次会议准备活动中认识孙某,对孙某一见钟情,希望能够和孙某发展恋爱关系。于是林某对孙某展开攻势,在其追求孙某期间,还多次有骚扰孙某的行为,引起了孙某的不满。某日,在孙某和朋友聚餐后,林某撞见了孙某和朋友,于是继续纠缠孙某,在孙某明确表达拒绝后还仍然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将孙某和朋友都打倒在地,还拿起饭店的板凳继续殴打二人。后饭店的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并报警,经鉴定,孙某和朋友构成轻微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林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因追求孙某不得,对孙某多加纠缠,在案发当日。林某撞见孙某及孙某的好友,心生不满,对孙某和孙某的朋友实施殴打,造成二人的人体损伤,且构成轻微伤。林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案发后,林某和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二人经济损失且获得了二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一句玩笑话却不无道理。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应当以和为贵,打人有成本,寻衅滋事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