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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多个物件脱落共同致损?谁担责?

2021-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汪某、孙某分别系S市某区某社区七期21109号房、1009号房、909号房的业主,F物业中心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321日,汪某房屋坠落的两颗螺丝砸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后,连同玻璃碎片坠落到林某房屋阳台的安全棚上,致使安全棚损坏。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孙某和F物业中心共同赔偿其安全棚损害费5600元及相关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汪某赔偿林某安全棚损失共计56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林某提供了照片、报警回执、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已尽到基本举证责任。汪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对林某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结合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录音录像》、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显示涉案安全棚被坠落的螺丝及玻璃碎片砸坏、汪某房屋阳台上散落的螺丝与坠落的螺丝外观相同等,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认定汪某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显而易见是由坠落的螺丝砸碎,且林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某、F物业中心对涉案安全棚的损坏存在过错,故应由汪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林某安全棚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多个物件脱落、坠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损害结果能够确定是由于具体侵权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其他坠落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明显过错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