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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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曾于2013年被诊断为特殊疾病,被当地民政局批准给予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其作为救助对象的医疗用品可以从当地医疗保障局在当地医疗保障基金中支付,可以保障其百分之八十五的药物费用。于是杜某欲以此谋利,其将购买的药物进行报销后,再销售给他人,以此获得医疗保险基金。后当地医疗保障局在核查款项的过程中,发现了杜某的异常支出,即杜某所购买的药物大大超过了其需要的范围,进行调查后发现了杜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后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将款项自愿退赔。经法院审理,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判决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杜某利用自己享有医保的身份,在购买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之后,高价进行转卖,以此获取利益,骗取当地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共计十余万元,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医保帮扶对象,享受着社会带来的帮助和便利,应当心存感恩之心,而不应当以此谋利,实施诈骗行为,获取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