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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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某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
某法院经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坚决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